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19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8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至县**镇**村**组**号。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7日00时4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白色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一段124号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挡下检查,发现杨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杨某某进行现场测试和对被告人杨某某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浓度检验,其结果分别为94毫克/100毫升和106.2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被民警挡获前曾驾驶机动车在成都市二环高架桥上行驶,应当从重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溦
2021年2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侯审,联系电话:13540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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