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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8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居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城**栋**单元**室。2019年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5日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朋友到怀来县

沙城镇工业街郑品铜锅饭店就餐并饮酒,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冀G*****起亚牌小型轿车,由怀来县沙城镇工业街行驶至新兴路北国华府酒店住宿,后因酒后滋事被怀来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杨某某有酒后驾驶车辆嫌疑。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235.87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驾驶车辆停放位置照片;饮酒地点照片;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抽血照片、血液提取登记表;

5、视频资料:被告人驾驶车辆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乙醇含量235.8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晖军

                                      2020年35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移送视频光盘1张;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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