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8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居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城**栋**单元**室。2019年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5日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朋友到怀来县
沙城镇工业街郑品铜锅饭店就餐并饮酒,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冀G*****起亚牌小型轿车,由怀来县沙城镇工业街行驶至新兴路北国华府酒店住宿,后因酒后滋事被怀来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杨某某有酒后驾驶车辆嫌疑。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235.87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驾驶车辆停放位置照片;饮酒地点照片;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抽血照片、血液提取登记表;
5、视频资料:被告人驾驶车辆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乙醇含量235.8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晖军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移送视频光盘1张;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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