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58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至桂平市中医院路口时,碰撞到停放在路边的桂A****F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属性为正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管理范畴;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4.6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人信息查询结果、赔偿调解协议书等书证,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丽连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