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诉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29321977********,汉族,群众,工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乡**村,住址:广东省阳春市**镇**出租屋,因本案于2019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15时18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QAR****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阳春市潭水镇东风街旧市场路段时,被阳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杨某某属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经鉴定,杨某某驾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8.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杨某某属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晓东
2019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2、证据目录壹份;
3、量刑建议壹份;
4、案卷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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