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住单县**镇**楼**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单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1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15时16分,杨某某驾驶牌号为苏******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单州路与东沟河路口,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货。经检验鉴定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6.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液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庆阳
检察官助理李娜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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