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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1〕Z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户籍住址: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21年2月6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8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由内江市市中区江宁街方向往江华街方向行驶。杨某某驾车行驶到腾飞路159号附近,碰撞横穿公路的行人郑某某,造成郑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行人郑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9.4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郑某某医疗费,并获得郑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说明、交通违法情况查询、交通案件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当事人血样提起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远琳

2021年3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990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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