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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110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4日22时26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昆明市广福路子君村廉租房路口东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7.54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杨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27.54mg/100mL(乙醇/血);2.归案后如实供述,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仇万铮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821****;

2.案卷卷宗1册,散页1页,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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