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67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23时许,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东海县牛山街道牛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富华路交叉路口南侧路段,该车右侧与前方同向李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左侧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无人员受伤。经乙醇含量检验,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林方
2020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8112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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