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12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9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3日2时7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粤S8M****号小型轿车行驶至S22龙林高速公路东行k53+400M路段(塘厦镇)时,车辆与路面左侧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杨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21.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行驶证等书证,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

      2019年12月18日

书记员:张弦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