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塔检刑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新邵县**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9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2019年8月13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于2020年9月14日被罚款叁仟叁佰叁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8日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新田铺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新邵县公安局新田铺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建新,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32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沿雪峰路由南向北右转弯,进入魏源路雪峰桥北头地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查获时,民警对杨某某做了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8mg/100ml。经鉴定,杨某某酒精血液浓度为105.85mg/100ml。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后到**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测试报告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情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铭

检察官助理:朱银芳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9759****;

2.案卷材料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_涉案车辆已由杨某甲于2020年5月14日从邵阳市交通警察支队北塔大队领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