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刑检刑诉〔2019〕60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村**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5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3日2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茂(临电)名D3****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在茂名市茂南区站北三路因涉嫌酒驾被执勤民警查扣。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罚金二千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志强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5218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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