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南靖县靖城镇草坂村一饭店吃饭喝酒。当晚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草坂村出发往古湖村方向行驶,次日0时8分许行驶至古湖村赛庄路段时,在避让交会方向停于路面林某某驾驶的闽E*****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时,因操作不当摔倒在地,造成摩托车受损、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南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取证核实: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4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南靖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归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艳
代理检察员:黄国华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材料壹册;
3.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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