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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073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青阳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青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青阳县城东河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行至安徽青阳思源麻业纺织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时,先后与道路右侧的路肩、路旁的垃圾桶发生碰擦、碰撞,致车辆受损,杨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他人报警,青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赶至现场勘查,杨某某被送至青阳县人民医院,并抽取静脉血样2份。

经青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责。

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61.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血样照片、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杨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有无证驾驶、坦白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玲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青阳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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