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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78********,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1997年7月入党),南阳****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9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豫R6****小型轿车沿南阳市车站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车站路与中达路交叉口南50米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8.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伟

检察员:刘光宇

2020327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监视居住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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