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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31966********,汉族,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专文化,武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企)**,户籍所在地宁夏石嘴山市惠龙区**路**号,现住武汉市洪山区**路**号**栋**室。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武汉市武昌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当日被武汉市武昌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7月26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8月9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武昌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8月9日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同年10月2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先后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周某甲(另案处理),利用周某甲哥哥周某乙担任武汉**集团主要领导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湖北**有限公司承接武汉**集团2号线南延线二标供电工程、三标变压器安装工程等相关工程项目提供帮助。被告人杨某某于2015年6月的一天,在本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三路12号湖北**有限公司三公司销售经理石某某的办公室内,收受石某某贿赂的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杨某某事后分得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汉市武昌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到案经过;2.被告人杨某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书证;3.证人石某某、周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周某甲,利用周某乙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倩倩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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