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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_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刑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291966********,侗族,高中文化,系原会同县团河镇官**村民委员会主任,户籍所在地会同县**镇**村**组**号,住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22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2时许,杨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由**县**镇**村往**县**镇方向行驶,途经会同县**镇**村三岔路口左转弯时,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湘******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两车受损,造成刘某某受伤倒地。事故发生后,杨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随后到来的医务人员将刘某某送往医院,而杨某某便一直在事故现场等到民警到来。归案后,杨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19年9月2日9时30分,刘某某经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71.2mg/100ml。经会同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9月12日,经会同县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杨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11万元。2020年5月8日,经会同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判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会同县**公司向被害人家属赔偿541637.49元。另外查明杨某某垫付被害人的医药费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伍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同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谢爱民

检察官助理:向小明

2020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的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4.随案移送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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