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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龙检公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镇,住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辽P****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葫芦岛市滨海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家园路口附近,与颜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刮撞,造成颜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19年8月13日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颜某某符合生前交通事故所造成的颅脑损伤及继发并发症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赔偿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等书证;被告人杨某某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检验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至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福飙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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