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5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晋江市**镇**村**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晋江市**镇**路段,撞到墙壁,致车上乘客被害人李某丁、陈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6月4日李某丁经治疗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向路过的巡逻车报警。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应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2.34mg/100ml。经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丁符合因全身多发伤、继发感染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被害人陈某某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丁家属人民币23万元,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肇事车辆的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彭某某、李某丙、欧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晋江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美冷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五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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