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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914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浙江省兰溪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82********,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R****号小型轿车从义乌市**路**饭店回浦江县**镇。同日5时14分许,当其驾车途经义乌市**街道**路**地段时,碰撞机动车道内同向行走的行人邵某某,造成车辆部分损坏及邵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弃车逃逸,后于当日10时许到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5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被害人邵某某符合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现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邵某某家属人民币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详情,接警单详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通话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工作记录,归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胡某某、邵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车辆鉴定报告,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勘验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抽血视频,治安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杨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丹萍

检察官助理:程志军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义乌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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