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3001970********,回族,小学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件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宁D9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宁D****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温寿线由兰溪往永昌方向行驶,15时08分许,途经温寿线280km+18m兰溪市永昌公交站路段时,与由北往南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治疗无效于2019年11月9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随同前往兰溪市人民医院,于事故发生次日主动到兰溪市交警大队诸葛中队接受询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11月25日,经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鉴定委托书、尸体解剖意见书、鉴定人、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四份、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车辆返还通知书、委托书、兰溪市人民医院医疗证明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到案经过、兰溪市公安局自首证明文书、民事判决书;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委托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兰溪市永昌330国道双溪路口监控视频刻录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爱洪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