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依检刑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镇**村**组。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依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依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6时26分许,杨某某驾驶黑B****8号小型轿车,沿G502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G502公路83公里加560米处时,与该车前方的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依安县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B****8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等;
3.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齐齐哈尔依安县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齐齐哈尔市依安公安司交通事故认定书;
6.依安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海礁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依安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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