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庄**号**室。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8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甘A*****号“奔驰”小型普通客车,在兰州市城关区沿南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华宇宾馆”门前时,车前部与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道路的冯某某相撞,造成冯某某受伤。当日,冯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冯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创伤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左颞叶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形成,至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岗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冯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书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甘肃金鳞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甘肃中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琼莺

                                    书  记  员:曹  寰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