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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7时38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寿县通淝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淮河广场附近路段,撞到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张某某,致其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1日死亡。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某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国彦

检察官助理:张丽丽

2020年7月16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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