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刑诉[2016]221号
被告人杨**,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2198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水池铺乡**村**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15年7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7********,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民权县**乡**村委*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15年7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赵**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杨**、赵**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6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赵**,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6年4月15日、2016年6月28日退回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补充侦查,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分别于2016年5月13日、2016年7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14日14时许,在商丘市梁园区**西路“佳运华庭”项目施工现场,被害人王**、曹**在该项目5号楼吊篮上刷外墙漆时,吊篮在4楼位置发生倾斜,王**、曹**二人坠落至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商丘市梁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任认定,王**、曹**违章冒险施工不带安全带,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此事故负直接责任。被告人杨**、赵**、逯**(另案处理)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制止王**、曹**违章、冒险作业,是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赵**供述;2、证人侯**等人证言;3、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赵**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贺晓慧
检 察 员:赵娜娜
二O一六年七月八日
附:
1、被告人杨**、赵**现取保候审在家,杨**电话:15138570019,赵**电话:15539777726。
2、公安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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