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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王某甲等三人妨害公务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63********,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90********,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号,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苏木**村,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7********,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捕前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三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9时许,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架玛吐派出所警察在接到匿名举报后,前往科尔沁左翼中旗架玛吐镇王家窝堡村周某某家,发现周某某家有十余人分两桌使用扑克牌赌博,警察亮明身份后准备控制现场赌博人员。为了不让警察带走赌博人员,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撕扯并殴打警察,阻止警察控制赌博人员,致使大部分参赌人员趁乱逃离现场。后执法警察为进一步查明赌博情况及妨害公务情况,欲对鲁某某等相关人员采取控制措施,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推搡、拉扯执法警察,被告人王某乙抓伤架玛吐派出所教导员包某某,后在增援警力到达现场后,将部分涉案人员带至架玛吐派出所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执法记录仪一个;2.书证:案件来源、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包某某伤情照片2张、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周某某、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杨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三被告人杨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共同实施以暴力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其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杨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王某乙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三被告人杨某某、王某乙、王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秀武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王某乙现羁押于科尔沁左翼中旗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架玛吐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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