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821990********,满族,研究生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镇市**乡**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县**镇**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收取了李某乙在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家中通过支付宝转账形式支付的用于购买教师资格证书的人民币7000元后,又将其中人民币4300元支付给被告人李某甲,通过被告人李某甲为李某乙购买一本伪造的教师资格证书。
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收取了宋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附近一栋大厦内支付的用于购买教师资格证书的现金人民币7500元后,又将其中人民币4300元支付给被告人李某甲,通过被告人李某甲为宋某某购买一本伪造的教师资格证书。
2019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收取了张某某在****大学附近支付的用于购买教师资格证书的现金人民币7000元后,又将其中人民币1800元支付给被告人李某甲,通过被告人李某甲为张某某购买一本伪造的教师资格证书。
2019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收取了罗某某在沈阳市和平区***街**号一教育机构内支付的用于购买幼师资格证书的人民币8000元后,出售给罗某某一本伪造的幼师资格证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教师资格证书;2.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情况说明、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教师资格证考试培训协议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张某某、宋某某、罗某某、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共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二人系共同犯罪,均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薇薇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现均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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