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天水市麦积区,住天水市麦积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本院重新对其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天水市麦积区,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本院重新对其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4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坚家河加油站加油时,在加油站自动加油机上捡到王某某遗忘的一张未设置密码的加油卡(卡号:91302200********)。被告人杨某某发现卡内有10000余元的余额,遂给其同学李某某打电话告知了此事。当天晚上22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李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中石油中滩镇加油站,以加柴油的方式盗刷王某某加油卡内的资金10674.66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于2020年3月31日到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中滩派出所投案自首,向被害人王某某退赔了盗刷的10674.66元现金,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单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斌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家中。
2.侦查卷1册,起诉书14份,量刑建议书4份,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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