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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孔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95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9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孔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9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4日04时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孔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路***KTV院内,盗走被害人文某某恶电动车联盟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0元),后将电动车藏匿于本市盘龙区****小区。被告人孔某某、杨某某于2020年8月10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涉案电动车已查获并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杨某某、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电动车;2.书证:户口证明及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4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建勇

检察官助理:陈娜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孔某某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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