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检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抚州市临川区,住临川区***镇*****街*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抚州市临川区,住临川区**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报请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崇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抚州市**大道***连锁酒店附近出售一小包冰毒给被告人周某某,当日,周某某与杨某某共同吸食了该冰毒。次日,周某某分两次用微信转账支付杨某某毒资650元。
2.2019 年11月4 日13时27分,吸毒人员孙某某用微信联系被告人周某某购买冰毒,并于13时52分微信转账500元给周某某。15时许,周某某将一小包冰毒送至孙某某工作的金抚高速***收费站交给孙某某。
3.2019年11月4日17时27分,孙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周某某购买麻果,并于17时35分微信转账700元给周某某。17时46分,周某某向微信昵称为“*”的女子(待查)转账630元购买了7个麻果。19时许,周某某在抚州市临川区**镇**站将7个麻果交给孙某某。
2019 年11月6 日,被告人周某某协助公安民警在抚州市曾巩大道******大门口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
2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3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4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5证人孙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6.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杨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周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杨某某,属立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志敏
检察官助理:陈水珍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崇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光盘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涉案手机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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