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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危险驾驶罪)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杨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5291975********,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登记地址: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祥云县公安局列为刑拘在逃人员,2020年8月20日杨某被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公安处乘警支队抓获,2020年8月24日被祥云县公安局送宾川县看守所羁押,2020年8月3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25日,被告人杨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杨某甲从鹿鸣**村行驶到鹿鸣派出所,在鹿鸣派出所民警发现杨某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便通知了祥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祥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达鹿鸣派出所后即对杨某进行了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37.0mg/100ml。民警随即将杨某带往鹿鸣乡卫生院提取血样,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杨某的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4.5mg/100ml,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杨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杨某的户籍证明、受立案文书、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杨某甲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芬

2020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杨某现取保候审在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镇**村**组**号,电话:1862883****,保证人尹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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