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杨*,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4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家住罗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杨*酒后驾驶号牌为云D*****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罗平县板桥镇吉祥街农村信用社路段时,与由刘**驾驶的云D*****号小型轿车相撞,被到现场处理事故的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杨*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含量为97.9mg/100ml,经提取杨*的血样送检,被告人杨*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0.42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杨*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杨*的供述与辩解;4.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等;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杨*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艳芬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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