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372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86********,汉族,大学本科,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医院**(合同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路**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疫情期间群众对防疫用品的迫切需求,明知自己没有现货和明确的采购源头,却对外谎称自己有口罩和体温枪的货源,可以代为购买。在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后,以帮忙购买体温枪为由,于2020年2月25日收取被害人李某某购买体温枪的订金320000元,2月27日收取李某某代被害人张某某购买体温枪的订金250000元,2月27日再次收取李某某追加的订金60000元。其中,所收取的订金320000元和250000元在到账后的当日或次日全部用于“唐人娱乐”赌博网站参与赌博输光。
期间又以帮忙代购口罩为由,于2020年2月27日收取被害人廖某某货款48000元。亦全部用于“唐人娱乐”赌博网站参与赌博输光。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退还被害人李某某订金15000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诈骗了李某某、张某某、廖某谋三名被害人的货款共663000元。至案发时止无法退还。
2020年3月1日晚被害人李某某找到被告人杨某某协商赔偿问题并报警处理,公安人员到现场抓获了被告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黑色VIVO手机一台。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材料、银行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记录违法线索核查复函;
3.证人证言:证人欧某某、冯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邹某萍、梁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廖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或者没收财产。其在犯罪后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志艺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扣押的黑色VIVO手机一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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