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成双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成双于2016年1月31日,在榆树市以虚假的楼房建筑承包合同、借条、工程款欠条及工程款欠条内注明的榆树市紫云阁25栋5单元601室作抵押,从被害人王某甲处骗取人民币9万元。
被告人杨成双于2016年3月22日,在榆树市以虚假的房产证作抵押(房屋坐落为二道区民丰大街万盛小区3栋2门503室、房产证号为4060140702),从被害人王某甲处骗取人民币5万元。
案后,被告人杨成双返还王某甲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乙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成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成双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成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冬梅
检察官助理 谢东妍
2020年4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杨成双现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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