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杨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无户籍,无住所,无公民身份号码。2009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2012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与之前所犯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2018年3月14日因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2000元。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杨某到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街30号年华烟酒店门口,趁店内无人用脚将门把手踹开,把门锁移开进入店内,盗取现金500余元及价值7843元的香烟,其中云烟(百味人生)一条(510元)、徽商(新概念细支)一条(339元)、金圣(15+1)八包(648元)、利群(阳光橙中支)三条(1272元)、白沙(和天下细支)五包(424元)、中华(硬)四条(1526元)、中华(软)一条(588元)、金圣(滕王阁长天)一条(225元)、利群(阳光)一条(318元)、南京(雨花石)一条(488元)、金圣(本草瑞香)二条(551元)、黄山(红方印1755)一条(300元)、芙蓉王(硬)三条(654元),然后逃离现场。之后于3月14日将盗取的香烟分成两批,第一批在青山路蓝天碧水附近一家收烟酒的地摊以2690元的价格卖掉,第二批在洪都大道旧货市场附近一家收烟酒的地摊以2500元的价格卖掉。3月16日民警在南昌市东湖区苏圃路八一公园门口将被告人杨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剩余赃款3016元(已发还被害人胡某某),被告人亦对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现场照片、香烟进货单、刑事判决书、人口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盗窃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曾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现金及财物共计83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杨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部分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华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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