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一部刑诉〔2020〕Z6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9198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在呼和浩特市无固定住所。因犯盗窃罪,2009年8月7日被乌兰察布市丰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2010年10月27日被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2014年9月25日被丰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5月18日被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8月2日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8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19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9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用石头将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公园东路天宝大厦一层王子羊孕婴服装店店门玻璃砸碎,进入店内盗窃华为畅享7PLUS 32G手机一部。经回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2、2020年7月1日4时55分至4时57分,被告人杨某某用石头将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海亮广场金宝街京东便利店店门玻璃砸碎,进入店内盗窃三星盖乐世S6 64G手机一部、香烟27盒(软中华香烟、硬中华香烟、呼伦贝尔天之韵香烟各9盒)、收银机钱箱一个(内有现金380元)。被盗窃的硬中华香烟进货价格为人民币381.6元一条、软中华香烟进货价格为人民币583元一条、呼伦贝尔天之韵香烟进货价格为人民币225元一条。经回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00元。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2次,总计价值人民币1470.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燕
检察官助理:贾子心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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