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镇**村**组**号,住乐山市沙湾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11月29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3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杀人罪(预备)
2018年8月,被告人杨某发现妻子王某甲出轨,二人发生矛盾,准备离婚。2018年10月,杨某的父亲因病去世后,王某甲又向杨某提出离婚并分割财产。在妻子出轨和父亲去世的双重打击下,杨某遂产生以杀害妻姐王某乙来报复王某甲的想法。2018年11月27日7时许,杨某驾车从乐山市沙湾区**镇**小区家中出发,经苏沙路到沙湾区司法局对面路边停车后,携带车上放置的一把长约30厘米的水果刀步行至沙湾区**小区后门伺机等待。因王某乙当日未送小孩上学,杨某等候40余分钟无果后,才离开**小区后门并驾车返回家中。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8年11月27日9时许,因杀害王某乙的计划失败,被告人杨某又萌生通过驾车撞人、赔付房产来阻止王某甲分得财产并报复社会的念头。随后,杨某驾驶车牌号为川LQ**的黑色长城牌轿车从家中出发,经苏沙路行驶至沙湾区丰都庙附近调头,沿苏沙路行驶至市中区周桥坝附近后再次调头返回。当行驶至距沙湾区嘉农镇王场村公交车站台约100米处时,杨某发现右前方公交站台有多名候车群众,遂驾车加速冲撞候车群众,致7人死亡、3人受伤。案发当场,杨某欲持刀自杀时被救援群众控制并移交给公安机关。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故意杀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事实。
经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许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双侧肋骨多发多段骨折,心包膜、心脏、肝脏、脾脏破裂合并颅脑损伤,颅内出血死亡;被害人张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右颞骨、枕骨骨折,颅底骨折,双侧颞、顶、枕及小脑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侧脑室积血,右枕叶脑组织挫伤,颅脑损伤合并左肺、肝脏、脾脏、左肾破裂死亡;被害人许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左颞骨、颅底骨折,左额颞顶枕、右颞顶枕部硬膜下、蛛网膜下腔出血,小脑幕下广泛出血,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李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双侧颞枕叶及小脑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脑室积血,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陈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左颞骨、颅底骨折,左颞顶枕、右顶枕叶及小脑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颅脑损伤合并双侧肋骨多发多段骨折,左肺破裂,心包膜、心脏、肝脏破裂死亡;被害人杨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右额叶、小脑底部脑挫伤,左额、颞、右额、颞、顶叶及小脑底部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颅脑损伤合并颈6、7椎体间骨折,颈髓损伤死亡;被检验人毛某某的死亡原因系面颅骨多发性粉碎性骨折,右颞、顶、枕叶,左顶叶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干周围血肿,颅脑损伤合并右心房破裂,心包压塞死亡。被害人胡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吕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魏某某目前的损伤程度暂评定为轻伤一级。
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患有焦虑和抑郁症;但对其2018年11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
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川LQ**号小型轿车安全技术技能[转向系、行车制动系、行驶系(轮胎)、汽车安全带]所检项目,未发现本次事故前的安全隐患;川LQV513号小型轿车事故前的速度介于78km/h-83km/h之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处罚情节。被告人杨某故意驾车冲撞公交站台候车群众,致7人死亡、3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平
李芳玉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乐山市沙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柒册、光盘贰拾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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