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路**村**号。因犯强奸罪,于2006年4月17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福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福清市**街道**街**号被害人柳某某住宅,与柳某某及其家属等人聊天。后被告人杨某某见柳某某床铺枕头下有一黑色钱包,便趁柳某某及其家属等人不注意之机,盗走该钱包内一红色袋子里的现金人民币1650元。次日中午,被告人杨某某向被害人柳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于同年3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柳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6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钦燕
2020年5月7日
附注: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共计7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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