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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束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20〕22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社区**村民组,现住址庐江县**幢**室。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0月12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因李某某向其借款未能及时归还,将李某某约至其经营的万腾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内索债,并安排束某某贴身跟随李某某,束某某贴身跟随李某某并与李某某同吃同住一个月左右。

2016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让李某某到其经营的万腾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在办公室内张某某向李某某索债,非法剥夺李某某的人身自由三个小时左右。期间,张某某殴打李某某。

2016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让李某某到其经营的万腾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在办公室内张某某向李某某索债,非法剥夺李某某的人身自由三个小时左右。期间,张某某殴打李某某并逼迫李某某下跪。

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束某某、胡某某、孔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虐待被害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其国

检察官助理:伍鹏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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