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杜某(曾用名杜杰),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04197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安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大厦**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12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8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8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涂连生,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安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人,现住合肥市蜀山区**花园**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镇**村**庙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12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8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8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宇翔,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安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镇**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1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8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彪,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安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业务总监兼业务**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12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8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8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坤,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2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安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操盘部操盘手,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街道**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20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8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7********,汉族,中共党员,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安徽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现住合肥市双凤经济开发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1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8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涂连生、王宇翔、李彪、徐坤、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0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2019年1月2日将该案两次退回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18年12月2日、20191月3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2019年2月25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被告人杜某获悉河北省沧州市**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宗商品交易公司”)经营“邮币卡”业务,遂与被告人王宇翔一起到沧州市与该公司负责人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见面洽谈合作事宜。杜某、王宇翔与被告人涂连生明知该“邮币卡”业务是会员单位利用持仓的绝对优势人为操控,使投资的客户亏损并以此骗取他人钱财,为谋取利益,仍然共同出资、以涂连生为法定代表人,于同年12月7日注册成立了安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大厦**室,实际运营地**大厦**室,以下简称“**公司”),并于2016年1月22日与**大宗商品交易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正式成为该公司的经纪会员(代码号段:23025)。双方约定,**公司出资购买邮票、通过**大宗商品交易公司平台托管“上市”邮票,客户亏损部分,由**大宗商品交易公司与杜某等人按照二、八比例分成;交易手续费部分,由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公司按照0.4%进行买卖双向收取,再与杜某等人按照三、七比例分成。
2016年3月9日与同年9月6日,天烨公司先后通过**大宗商品交易公司平台托管“上市”《乙未年•羊》(代码609077)、《火山博物馆•五大连池》(代码609135)两支邮票。邮票在该平台托管上市后,**公司模仿股市交易规则进行线上交易。为拓宽客户、吸引客户“入金”(将资金投入平台),公司下设行政部、市场部(业务部)、财务部、操盘部等部门,任命被告人李彪为业务总监,由被告人汪某某及万某某(另案处理)、李彪分别担任业务一、六、九部经理,招录业务员或代理公司帮助寻找客户,培训业务员使用公司购买的QQ、微信账号包装成“白富美”,先吸引客户成为QQ、微信好友,再借机向客户推介“邮币卡”业务,并虚夸前景好、获利高等,诱使客户朱某甲、李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数百余人在该平台注册成为交易会员,同时将客户拉入该公司客户群,再由业务经理李彪、汪某某、万某某以“讲师”身份与业务员在客户群相互配合,诱使交易会员“入金”进行线上交易。
交易过程中,**公司持有上市邮票的95%份额,仅有5%左右用于给交易会员“打新”(用资金参与新票申购),造成该公司对上市邮票绝对的持仓优势,短期内拉高邮票价格的同时诱导客户在较高点买入。同时,河北**大宗商品交易公司会不定期通过QQ邮箱将每日盘面后台数据(包含持仓数量、持仓均价)发送给杜某,杜某和操盘部操盘手被告人徐坤等人得到数据后,登录多个实际控制的内部操盘账号,以普通交易会员身份进行自买自卖,操纵盘面邮票价格走势。同一时间,“讲师”、业务员相互配合,在群内“喊单”、“和单”,指导交易会员进行反向操作,杜某、徐坤则采取高抛低吸等手段,致使交易会员亏损,以此从中赚取交易会员亏损额及交易手续费,骗取他人钱财,直至2017年1月,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运城分局对**大宗商品交易公司负责人涉嫌诈骗案进行立案查处后,该公司平台关闭,**公司“上市”邮票停盘。
经沧州冀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发展的交易会员数964个,杜某团伙控制了6个被限制“出金”账号(出金:资金由交易账户划入银行账户),该几个账号在交易期内交易频繁,操纵邮票价格,在其控制的《乙未•生肖羊》、《火山博物馆•五大连池》两种邮票交易中总获利22355006.43元,杜某团伙按分成比例可分得手续费735748.82元。其中,杜某用于接收非法所得数额(赚取的客户亏损)的银行账户与涂连生用于接收手续费分成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自2016年5月至案发,杜某等人先后从**大宗商品交易公司平台已“出金”1170万元(按照分成比例分给平台234万元,杜某等人分得936万元),手续费已分得686899.35元,上述非法获利除去员工工资等日常开支外,由涂连生、杜某、王宇翔三人均分。
经核查,汪某某及其管理的业务一部对应客户被害人杨某某(2.5万元)、裴某某(9.45万元)、朱某乙(5万元)被诈骗数额共计16.95万元。
2017年9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杜某、李彪在合肥市瑶海区**广场**室**基金公司被民警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涂连生在合肥市蜀山区**花园**栋**室被民警抓获归案;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徐坤在合肥市庐阳区**栋**室被民警抓获归案;2017年10月20日,被告人王宇翔、汪某某主动向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责任区刑警三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合作协议书、藏品托管上市申请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黄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害人朱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涂连生、王宇翔、李彪、徐坤、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审计报告;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涂连生、王宇翔、李彪、徐坤、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杜某、涂连生、王宇翔、李彪、徐坤涉案数额计人民币23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汪某某涉案数额计人民币16.9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涂连生、王宇翔、李彪、汪某某、徐坤系共同犯罪,其中,杜某、涂连生、王宇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李彪、徐坤、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宇翔、汪某某系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柴双
2019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涂连生、王宇翔、李彪、徐坤、汪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7册,补充材料17页,光盘4张,U盘2个。__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