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邛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2020年9月23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020年9月10日、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杜某甲三次在自己位于邛崃市**街办**街**号附**号的租住房内容留周某某、杜某乙(均已行政处罚)吸食甲基苯丙胺。2020年9月23日,民警将涉嫌吸毒的被告人杜某甲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志航
检察官助理 石小虎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甲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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