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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6195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住房县**乡**村**组**号。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业部【2017】6号通告《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将堵河黄龙滩水域列为鳜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2017年7月2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鄂政办电【2017】116号下发我省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通知,将堵河黄龙滩水域列为鳜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行全面禁捕。2018年7月18日,房县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房政发【2018】45号文件通知对房县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捕,将堵河黄龙滩水域房县段鳜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列为禁捕水域,并下发通告从2018年8月1日起实行全面禁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和《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规定,上述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2020年6月25日6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船舶在房县姚坪乡**村****坪附近水域水面利用粘网捕鱼,被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渔网(照片);2.受案登记表、农业农村部通告、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指认现场刑事照片; 5.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和《湖北省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管制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兰

检察官助理高静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在房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3636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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