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号楼**单元**号。2018年9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5日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回到其位于西安市科创路蒋家寨小区的住处时,发现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小区十五号楼六单元门前大树旁的一辆白色捷安特牌莫曼顿电动自行车,遂回到家中取了一把电工钳,后使用电工钳剪断王某某电动自行车的链条锁,并将该车推至其位于该小区十四号楼5单元102室的住处。次日,被告人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认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706元。经鉴定,被告人杜某某患有双相情感性精神障碍。其2018年9月5日凌晨涉嫌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购车证明、诊断证明、价格认定书等;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定舟
2019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1804952****);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量刑建议书一份,监管函已寄至西安市高新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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