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非中共党员,无业,住浙江省龙游县**镇**村**(户籍地浙江省龙游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8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至2019年9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多次夜间窜至龙游县**镇**村**超市、**饲料店、陈某某家、**超市**超市等地实施盗窃,窃得现金及牛肉干、辣条、牛奶、饮料等财物,价值总计7866.57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年初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杜某某爬窗进入龙游县**镇**村陈某某家,在一楼餐厅柜子抽屉内的钱包里窃得现金2000余元。
2、同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多次夜间窜至龙游县**镇**村**超市,窃得门口冰柜内牛奶、饮料若干,价值259.28元;窜至龙游县**镇**村**超市,窃得门口冰柜内牛奶、饮料若干,价值769.4元。
3、同年6月30日凌晨0时许,犯罪嫌疑人杜某某爬窗进入龙游县**镇**村**超市,在收银台抽屉内窃得现金3600余元。
4、同年8月份左右的两个晚上,犯罪嫌疑人杜某某两次爬窗进入龙游县**镇**村**饲料店,分别窃得葡萄一串,现金700余元。
5、同年9月19日至21日,犯罪嫌疑人杜某某连续三天凌晨爬窗进入**超市,窃得现金220元及价值317.89元的牛肉干、辣条、饮料等财物。
同年9月28日,被告人杜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说明等;
2.证人徐某甲、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傅某某、徐某乙、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婉茹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龙游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