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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住黑龙江省望奎县****屯,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青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1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青县**镇**村南**家中,与前女友王某某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后,杜某某持刀将王某某和王某某的母亲迟某某砍伤。经青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迟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物证、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璇

(院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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