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99********,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23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杜某某承租了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巷**号**室的出租屋后容留曾某某在该处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杜某某通过薛某某承租了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巷**号**室的出租屋后容留未成年人杨某某在该处从事卖淫活动。期间,张某某(另案处理)明知被告人杜某某提供上述出租屋给两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仍继续帮助被告人杜某某收取嫖资、查看出租屋情况和向出租屋邻居赔礼道歉。截止2019年12月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杜某某与张某某共获利人民币3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荣荣
检察官助理:徐燕桥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五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证人名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据清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6.移送涉案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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