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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辰检公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9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镇**组,住辰溪县**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现在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单独或伙同赵某某(已行政处罚)在其租住的辰溪县**栋**单元**室,多次容留刘某某(已行政处罚)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中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杜某某伙同赵某某在其租住的辰溪县**栋**单元**室,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2.2019年7月中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杜某某在其租住的辰溪县**栋**单元**室,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3.2019年8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杜某某伙同赵某某在其租住的辰溪县**栋**单元**室,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提取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文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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