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11196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住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村**号楼**单元407。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21时35分,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鲁******的机动车行驶至**道**路路口东1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检测,从杜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锡田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济宁市**区**街道办事处**村。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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