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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07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坊**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0日21时01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Y3****的小型汽车自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桥南海鲜坊往平洲三山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南海区平洲平顺东路三山南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杜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9mg/100ml。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警大队于2020年6月15日对杜某某取保候审。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杜某某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2、2020年10月17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于取保候审期间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自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三山三友饭店往平洲中区南村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三山泰山路东区居委会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杜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两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卢慧华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1月5日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坊**巷**号,联系电话:1370296****

2、案卷材料2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散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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