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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诉刑诉〔2014〕81号

被告人杜某某,曾用名杜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市**区**村**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陕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69KM+350M处时,因未确保安全车速,与由北向南横穿马路的行人雷某某相撞,避让时又与同向行驶赵某某驾驶的陕C*****小型轿车相撞,致雷某某当场死亡。经尸检,雷某某系车祸致其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雷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赵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车速,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查被告人杜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佳鑫

2014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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