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41987********,汉族,高中毕业,务工,户籍住所地南阳市**县**乡**村**庄**组**号,现住南阳市**路**局**公司家属院。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1月22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1时54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沿南阳市**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门前处,撞住同向步行的被害人乔某某,造成乔某某受伤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南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某应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乔某某应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杜某某在案发后的到案情况、认罪态度、调解情况,建议对其判处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冀鹏毅
郭 宇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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